《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fā)《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價〔2009〕236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充分運用價格杠桿優(yōu)化停車場地資源配置和利用,規(guī)范停車場服務行業(yè)的收費行為,我局制定了《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各級物價部門要高度重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加強領導,根據《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區(qū)實際,組織力量盡快制定實施細則,積極引導停車場服務行業(yè)規(guī)范化、制度化、正規(guī)化,化解停車收費方面的社會矛盾。
二、各地物價部門要加強宣傳,廣泛利用報刊、電臺、網絡等媒體宣傳《管理辦法》,使經營者、消費者充分了解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政策,確?!豆芾磙k法》的順利實施。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以貫徹實施《管理辦法》為契機,開展一次對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專項整頓治理活動。建立健全常規(guī)監(jiān)督和重點監(jiān)督相結合的監(jiān)督機制,積極維護好我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良好秩序。
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guī)范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并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xié)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適用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資質,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防止車輛毀損、滅失;車輛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后,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huán)境的條件下,鼓勵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機動車停放服務。
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應當有利于貫徹執(zhí)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區(qū)別定價,按照簡明清晰、科學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設定收費方式及標準,并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七條 依據下列規(guī)定,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
(一)室內專業(yè)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內專業(yè)停車場是指由以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為主營業(yè)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qū)和專業(yè)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qū)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qū)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在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及地鐵換乘站停車場、路內人工停車場和自動收費停車設施、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yè)停車場,以及設在城市市區(qū)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四)機動車輛因交通違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曳至指定停車場產生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八條 醫(y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等對服務對象開放的內設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jié)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yōu)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qū)的停車場、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qū)共用的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具體時限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二)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準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及第(一)項所列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具體時限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三)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y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guī)定區(qū)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具體計費方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一)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的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應區(qū)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 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二)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xù)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三)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時段可分夜間、白天和晝夜,也可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但跨時段前后不同收費標準的差異不應過大。
第十一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經營者在實施收費前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收費證明,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實行明碼標價,在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入口處及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保管服務內容、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保管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牌及有關格式由地級以上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監(jiān)制,采用不同顏色標價牌來區(qū)分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不同管理形式,具體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進入停車場時,停車場應當提供明確標示或者能夠準確記錄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該記錄牌或卡交納停放保管服務費,停車場應當提供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票據。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監(jiān)督檢查。對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政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物價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